前言: 資料1:未列入福利費范圍,不能計入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從稅前扣除。如做為工資薪金的組成部分,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資料2:屬于實報實銷部分可不并入工資征收個人所得稅,單位為個人負擔通訊費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資料3: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我想知道上述資料都是可行的嗎?那我應該把通訊費計入什么科目,如果是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那二級科目不是福利費,又是什么呢?關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具體又該怎樣處理呢?
專家回復: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會[2006]3號) 第二條: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二)職工福利費;(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四)住房公積金;(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六)非貨幣性福利;(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惡痆2009]3號)
二、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和準則中已不再有“福利費”的科目,貴公司發放給員工通訊費補貼應該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中,同時根據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如果附合工資的五個條件可以作為工資處理,并在計算允許稅前扣除的五費時可以做為基數計算在內。